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5)农行赔字第00001号
(2015)农行赔字第1号
原告 冬梅,女,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 程志林,男,1964年12月1日,汉族,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 冬至先,男,1949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 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于保全,局长。
原告冬梅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冬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