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梅与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07-12 21:3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5)农行赔字第00001号

(2015)农行赔字第1号

原告 冬梅,女,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 程志林,男,1964年12月1日,汉族,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 冬至先,男,1949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 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于保全,局长。

原告冬梅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冬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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