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郑金哲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6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崔京洙,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景东,龙井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郑金哲,男,58岁,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金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执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郑金哲非法占地作出的龙国土资执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为:一、限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龙国土资执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金 兰

审判员  崔龙杰

审判员  李龙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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