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德惠市泽宇网络时空,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东八道街第二步行街。
投资人张昆鹏,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德惠市泽宇网络时空因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德惠市公安局对上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德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德惠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进行的检查行为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行为,该行为与德惠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不同,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