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不服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号

原告 张健,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 曲冲霄,男,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 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 于保全,局长。

原告张健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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