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号
原告 张健,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 曲冲霄,男,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 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 于保全,局长。
原告张健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