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尹凤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3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阁,系局长。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赵松健,系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尹凤力,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江源国土资源发(2015)6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季晓东

人民陪审员  唐中华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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