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阁,系局长。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赵松健,系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尹凤力,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江源国土资源发(2015)6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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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季晓东
人民陪审员 唐中华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