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汽开行审字第1号
申请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超,系该公司长春市城乡土地交易中心职员。
被申请人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田,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土地出让金一案,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限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通知》,被申请人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8月19日做出的《限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通知》,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忠秀
审判员 盛雅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