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审执字第19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冬,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杨玉兰,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冬,被执行人杨玉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对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地块一:东至黄旗街、南至汇宇食品公司、西至汇宇食品公司、北至汇宇食品公司;地块二:东至黄旗街、南至油脂化工厂、西至新生街、北至汇宇食品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3年9月22日,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关于下达2013年房屋征收项目计划的通知》(吉市房征办[2013]34号),将新生街3号项目地块列入2013年房屋征收计划。2013年9月22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新生街3号改造等四个项目房屋征收的审查意见》,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经审查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和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3年9月22日,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吉市棚改办[2013]24号),证明该项目已列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2013年9月22日,吉林市规划局出具《关于新生街3号等四个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规划审查意见》(吉市规发[2013]41号),载明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经审查符合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年9月22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2013年9月23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作出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9月,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船营区人民政府新生街3号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3年10月24日,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吉林市吉船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合同书。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6日对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订。2013年11月28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吉市船政房征[2013]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决定对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决定于当日公告。被执行人杨玉兰所有的房屋坐落于船营区黄旗街新生胡同,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为22.11平方米,产权性质为私产,用途为住宅。2013年12月2日,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住户代表抽签选择了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受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经办中心委托,以2013年11月28日为估价时点,对被征收人杨玉兰的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进行了估价,作出吉市东泰评报字[2014]第14-33号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及[2014]第14-33-ZX号装修估价结果明细单,并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杨玉兰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吉市东泰评报字[2014]第14-33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杨玉兰)及吉市东泰评报字[2014]第14-33-ZX号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估价报告。2014年4月1日,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经办中心委托,作出吉市东泰评报字[2014]第1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对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地块二内的1号回迁楼3至33层的248套住宅期房价格进行了评估。房屋征收部门经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5月30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合计47,842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47,470元,装修补偿372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20日内。搬迁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020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2,520元。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安置地点:瑞嘉城市生活花园1号楼1单元,设计套内建筑面积40.155平方米,建筑面积51.009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应交差价款(暂定)172,379(以产权调换房屋竣工测绘面积据实结算)。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安置时间:2016年10月8日前。过渡方式:自行过渡。装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金额372元。搬迁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2,040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自被征收房屋腾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放违约金。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三、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船营区黄旗街新生胡同房屋腾出。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杨玉兰于2014年6月6日收到该决定后,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1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吉市船政催告字[2014]01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14年9月22日向杨玉兰送达。因杨玉兰至今仍未履行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的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吉市房征办[2013]34号“关于下达2013年房屋征收项目计划的通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新生街3号改造等四个项目房屋征收的审查意见”、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市棚改办[2013]24号情况说明、吉林市规划局出具的吉市规发[2013]41号规划审查意见、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修订意见、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船营区人民政府新生街3号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资金到位证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吉林市吉船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委托合同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2013]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修订意见的公告、评估机构候选名单、现场抽取评估机构登记表、签到簿、公示表、公示照片、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装修估价结果明细单、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协商记录、吉市东泰评报字[2014]第11号、第14-33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吉市东泰评报字[2014]第14-33-ZX号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估价报告、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吉市船政催告字[2014]01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强制执行预案、周转用房证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被征收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是对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所涉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符合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已列入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本案被执行人杨玉兰的私有房屋在新生街3号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杨玉兰收到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补偿要求,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本院无法支持。综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第三项。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杨玉兰承担,于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惠宪民
审 判 员 周吉英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