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53号
原告何玉馥,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永利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仲秋,区长。
原告何玉馥诉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