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白山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淑品,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局长。
上诉人韩淑品诉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管理一案,韩淑品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临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淑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淑品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淑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韩淑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马立清
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