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审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锐,系该局第一支队科员。
被执行人李影,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影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8日第六次全体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本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本院受理后,经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查吉市城执行罚[2014] A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李影已自行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管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李影已自行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惠宪民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