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艳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21:3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6号

原告刘国艳,女,1963年4月11日生,回族,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原告刘国艳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晓东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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