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赵文翠,女,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起诉人赵文翠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吉政复决直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文翠因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退休审批有异议,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向起诉人赵文翠释明后,其仍然拒绝变更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赵文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