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福江、刘国艳诉磐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21:3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1号

原告陈福江,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刘国艳,女,回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代市长。

原告陈福江、刘国艳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磐复不[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