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扶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
委托代理人闫雨开,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薄国华,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联盟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政房征补 [2014] 第1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薄国华与扶余市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薄国华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余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扶余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扶政房征补[2014] 第119号关于薄国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吕相峰
审 判 员 潘 波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