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政府与范淑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扶行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

委托代理人闫雨开,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范淑兰,女,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十四号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政房征补 [2014] 第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范淑兰与扶余市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淑兰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余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扶余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扶政房征补[2014] 第132号关于范淑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吕相峰

审 判 员  潘 波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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