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睿,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立宏,系饮马河灌涝区管理局科长。
被执行人马志伟,男,汉族,47岁,现住九台市龙嘉镇双丰村9社,农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志伟下达的九水行罚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己经生效,被执行人马志伟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作出的九水行罚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马志伟在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水费720.00元,滞纳金86.40元,罚款1,440.00元,合计2,246.00元。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