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西阳镇马鞍山村六社、十三社诉永吉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21:3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永吉县西阳镇马鞍山村六社,住所地永吉县。

负责人:孟范和,社长。

原告: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马鞍山村十三社,住所地永吉县。

负责人:孟范和,社长。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第三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吉县。

永吉县西阳镇马鞍山村六社、十三社不服永吉县人民政府永政决字(2014)19号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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