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叶永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0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3号

行政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睿,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立宏,系饮马河灌涝区管理局科长。

被执行人叶永才,男,汉族,39岁,住九台市苇子沟镇杨家村2社,农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叶永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叶永才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叶永才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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