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辽西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某甲,男,1965年出生,现住址: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1986年出生,现住址: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建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狄鹏飞,辽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法制员。
原告王某甲申请撤销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请求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50%,即25元。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周凤武
审判员 宋丽娟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