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宏,男,系九台市森林公安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杨喜来,男,农民,住九台市沐石河镇段家村6队。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林业局对杨喜来擅自开垦林地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喜来下达的九林罚决字[2014]第08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己经生效,被执行人杨喜来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九台市林业局作出的九林罚决字[2014]第08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杨喜来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
三、限被执行人杨喜来在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壹万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