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西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洋,男,199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武,男,196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菁中,男,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曹广良,男,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第三人:魏莉竹,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于兴琦,女,1957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辽源市,系魏莉竹母亲。
原告王洋、王新武申请撤销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洋、王新武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