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王新武不服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3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西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洋,男,199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武,男,196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菁中,男,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曹广良,男,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第三人:魏莉竹,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于兴琦,女,1957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辽源市,系魏莉竹母亲。

原告王洋、王新武申请撤销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洋、王新武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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