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王详波,系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柴油机集团发动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81010002996,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兴北路,法定代表人高志敏,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环保局申请被执行人吉林柴油机集团发动机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柴油机集团发动机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环保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柴油机集团发动机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