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诉被执行人王凤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成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凤财,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6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凤财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调查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用地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王凤财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日占用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6组集体土地(地类为旱地)1957.5平方米建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为187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2014年10月11日及2014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57.5平方米;2、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7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957.5平方米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57.5×5=9787.5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没有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2014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九国土资执(开)催告字(2015)第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九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0000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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