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杜胜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4号

行政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睿,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立宏,系饮马河灌涝区管理局科长。

被执行人杜胜奎,男,汉族,45岁,现住九台市龙嘉镇双丰村6社,农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杜胜奎下达的九水行罚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杜胜奎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水利局作出的九水行罚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杜胜奎在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水费599.00元,滞纳金71.88元,罚款1,198.00元,合计1,868.88元。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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