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成杰,开发区国土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吕民,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8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吕民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吕民交出土地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吕民责令交出土地的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