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于长清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21:2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于长清,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四委五组。身份证号220421195303040059。

委托代理人于荣,男,1931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丰县小四平镇钢铁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孙俪,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丰县猴石镇保安村七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人民政府对于长清房屋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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