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罗全镇,男,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四委五组。身份证号220421195108120010。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人民政府对罗全镇房屋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