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霞诉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商行等房屋抵押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2号

原告崔红霞,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道清泉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金财,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福安街道富余委十组。

委托代理人崔洋,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福安街道富余委十八组。

第三人张磊,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道清泉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任义,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红霞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金财、张磊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红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红霞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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