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2号
原告崔红霞,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道清泉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金财,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福安街道富余委十组。
委托代理人崔洋,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福安街道富余委十八组。
第三人张磊,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道清泉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任义,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红霞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金财、张磊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红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红霞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