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西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被执行人辽源市田家炳高级中学。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辽价检处(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具有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应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纳62078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陈明伟
审判员 宋丽娟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