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圣会网络休闲吧与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21: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德惠市圣会网络休闲吧,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和平路14号楼。

投资人张远明,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德惠市圣会网络休闲吧因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德惠市公安局作出的德公(胜)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德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德惠市公安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上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所救济的途径,并未影响上诉人诉权的行使。因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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