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1号
原告于凯立,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伟,德惠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德惠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科员。
第三人于福家,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第三人于成家,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第三人徐增华,女,195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于凯立不服德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凯立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凯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凯立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