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凯立与德惠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1号

原告于凯立,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伟,德惠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德惠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科员。

第三人于福家,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第三人于成家,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第三人徐增华,女,195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于凯立不服德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凯立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凯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凯立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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