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德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郭洪军,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伟,德惠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德惠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于立红,女,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郭洪军不服德惠市公安局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德公(大)决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洪军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洪军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