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菊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3号

原告韩福菊,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

委托代理人于哲,女。

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557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广,董事长。

原告韩福菊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退休审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福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福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福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福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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