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3号
原告韩福菊,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
委托代理人于哲,女。
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557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广,董事长。
原告韩福菊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退休审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福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福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福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福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