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张继红,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原告张继红不服吉林市人民政府吉市政复不[201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