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亚忠,男,1968年7月30日生,回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张亚忠因要求撤销2014年8月1日长春市卫生局作出的《关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郭俊影医疗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2010年7月28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的长春医鉴[2010]5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长经开 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张亚忠要求撤销2014年8月1日长春市卫生局作出的《关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郭俊影医疗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2010年7月28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的长春医鉴[2010]5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