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审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冬,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德生,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德生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徐德生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是对吉林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徐德生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