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那金珍,女,195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波,男,195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那金珍、刘波因要求确认2008年4月16日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绿执罚字[2008]第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补偿其房屋、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绿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那金珍、刘波在行政起诉状中称其在2012年9月参加其与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时,从法院卷宗看到了长绿执罚字[2008]第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于2015年1月2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