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聪,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新,系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蒋永彬,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湘堃,女,满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源)安监管罚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系重复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江源)安监管强执(2015)002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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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刘振江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