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秀娟诉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杨秀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意见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21:2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杨秀娟,女,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现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杨秀娟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杨秀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意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