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政府与施昌平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5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扶行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

委托代理人闫雨开,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施昌平,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县三井镇四方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政房征补 [2014] 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送达住址,致使法律手续无法送达给被执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扶余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扶政房征补 [2014] 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相峰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谷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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