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7号
原告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瓦房社。
负责人王秀艳,女,社长。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原告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瓦房社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晓东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 ○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