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4号
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临江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廷春,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维勇,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住临江市。
被申请人:孙宪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临江市人民政府政房征补(2014)第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的政房征补(2014)第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