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陈璞,男,1951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区长。
原告陈璞不服龙潭区人民政府吉龙决字[2015]1号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