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3号
原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马振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尹丽丽,该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工伤不受字[2015]第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改变了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 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 燕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