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永吉县西阳镇黑鱼村七社。
诉讼代表人张周铉,该社社长。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原告永吉县西阳镇黑鱼村七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