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7号
原告张毅,男,汉族,个体户,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日,市长。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毅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协商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毅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