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明武,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临江市花山电管站退休职工,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临江市。
原告李明武因要求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武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臧义成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