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国军,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原告马俊海,男,1965年3月23日生,回族,住舒兰市。
原告孙桂芝,女,193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原告张继红,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原告周明刚,男,1973年5月15日生,回族,住舒兰市。
原告马力,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市长。
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继红、周明刚、马力诉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晓东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