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贵诉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2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徐成贵,男,汉族,公务员,住汪清县。

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汪清县温州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希明,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原告徐成贵诉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成贵与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成贵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成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贵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人民陪审员  于艳玲

  二 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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