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徐成贵,男,汉族,公务员,住汪清县。
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汪清县温州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希明,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原告徐成贵诉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成贵与被告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成贵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成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贵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人民陪审员 于艳玲
二 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