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显诉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吕志芳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孙忠显,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江南镇。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生,局长。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敦化市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敬波,村主任。

第三人吕志芳,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

原告孙忠显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丘地号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显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忠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忠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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